在当今的工程承包领域中,EPC 总承包模式应用越来越广。对于 EPC 总承包项目而言,工程造价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是尤为重要的。在大量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中广泛采用了费率下浮的计价模式,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材料认质核价,给成本管理带来了一些新的课题。本文就费率下浮计价模式下的EPC 总承包项目的材料核价要点做了相关的阐述和分析。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工程造价管理和成本控制是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核心内容。 目前EPC工程计价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总价包干计价模式、按照定额计算下浮费率计价模式、模拟清单计价模式;各种计价模式各有优缺点,在实际工程中也各有应用;目前在大量的政府类投资项目中,因为建筑特异性、建设周期短、前期研究时间不足、无法及时完成初步设计、确定投资概算等各种原因,导致总价包干计价模式、模拟清单计价模式得不到采用,往往采用按照定额计算下浮费率的计价模式;采用这种计价模式时不可避免涉及到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大量的材料设备进行认质核价,给造价控制和管理带来新的难题。本文就EPC项目实施中材料核价难点要点进行分析和阐述,以资参考。
EPC 总承包就是指建设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来包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传统的工程模式相比EPC总承包模式有着很多的应用优势:首先建设单位只需要和总承包联合体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的结构也相对简单;其次业主方管理团队相对于平行发包模式要简单,无需面对很多个平行施工单位、设计、勘察单位;还能够充分发挥总承包单位的主动性,整合设计、采购、施工资源,实现主动的造价控制和成本优化。
目前大量的政府类投资项目中采用定额计算费率下浮的计价模式下,合同约定一般均为“结算按照XX定额组价并按照投标下浮比例下浮,其中原材料价格采用方式:工程造价信息上有的材料价格采用信息价,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按照发包人认质核价价格计取。”。基本上都是约定需要实施过程中进行材料认质核价。
(1)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使用了各种品牌、类别、规格、参数不同的材料设备,这些材料的品牌、参数、规格均对材料价格有实质性影响。而造价信息不可能、也做不到将各种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材料、设备都列出,尤其是公共建筑,特别是体育馆、展览馆、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由于建筑的特异性涉及到施工中使用很多新材料、新工艺,这些新材料在其他项目中很少会使用,因此给材料核价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2)项目中均存在核价材料价值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达到40-60%),市场上材料价格不透明,很多知名品牌区域供应商只有单一供应商,因此形成询价核价困难;
(3)因为费率下浮的EPC项目均是总承包,没有列材料暂估价,也没有办法由业主单独进行材料招标,造价咨询人在询价过程中,往往遇到厂家不报价、报价不准确(严重偏高)的情况,造成询价核价困难;
(4)因为询价过程中,厂商很容易判断出咨询人和业主只是询价,不会购买材料设备;因此厂家给出的报价只是初步报价,和实际市场上成交价有差异;实际的成交价与材料供应距离、交货方式、保修时间、付款方式都有很大关系,因为是询价没有办法作更深的谈判,因此询价结果比成交价高出的比例判断很困难,造成询价和核价困哪;
(5)造价咨询人及业主合约管理部门一般均积累了部分材料价格库,但是材料的品牌、参数、规格、材料涨跌情况这些的影响,在实际中用类似项目价格判断核价合理性还是有局限;
(6)询价平台提供的报价准确度不高,非常规材料报价满足不了核价要求,造成询价核价困难;
(7)因为核价没有采用市场竞争定价,是协商定价;在定价前承包人已经选定,变成了发包人/咨询人与承包人的博弈过程,造成核价困难。
(2)多途径询价,通过询价平台、厂家询价、电话询价多种方式询价;主要还是依据厂家报价,电话询价、平台询价只能作参考;
(5)在争议解决不了的时候,利用类似项目投标价格、核价价格作为佐证资料,处理争议,实在解决不了争议,要求承包人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
该项目为成都市地标性公共建筑,建设地点位于成都市四环路内;地上建筑面积约7万m2,为大型场馆类公共建筑,承发包模式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结算中工程建设费按照实际工程量计量,采用四川省15建设工程定额组价后按照投标费率下浮计价。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结算材料价格“材料价格以施工图完成行政审查当月成都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当地市场综合价作为结算价格,可调材料价格按合同“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中条款执行。除商品砼、预拌砂浆、钢筋、钢型材、管材、电线电缆采用成都市市场信息价作为结算价格外,其余材料由发包人出具的材料核价单作为结算依据”;该项目涉及到大量的幕墙材料、钢结构、金属屋面、安装材料、总平景观绿化材料需要核价。
该项目地上全部为钢结构,涉及到钢结构总量约1.5万吨,涉及材料价格约1个亿。因此钢结构合理核价直接关系到项目投资控制和顺利推进。本项目钢结构询价核价(以下均为不含税价)过程如下:
(1)承包人在2020年11月进行钢结构订货,预计在2020年11月至12月进场安装,钢结构施工期间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因此造价咨询人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要求承包人按照2020年11月基准期上报核价单;承包人在12月初上报了钢结构的核价申报价如下:
(2)在承包人准备造价咨询单位在准备钢结构订货的同时,在11月中旬至下旬进行了成品钢结构市场材料调查询价,发出询价单格式如下:
(3)通过多途径收到共7家钢结构厂家报价单,均有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报价。其中有三家国内知名的钢构均报价偏高,且没有提供报价明细、生产地施工现场距离远(超过1000km),进行了排除。经过筛选后剩余的4家比较合理报价单分析如下:
成钢结构的到场价格=原材料价格+加工损耗费+制作费+深化设计费+防锈底漆费+运输费+上下车费+厂家管理费、利润+(采管费)。采管费一般占1.5-3%左右,本项目询价时没有列采管费,厂家报价也没有单独报采管费。
经过统计2020年11月“我的钢铁网”上西南地区钢材原材料价格,Q355B钢板价格平均价在3826元/t(按照不含税价报价+140元钢材市场到厂家运杂费)。Z15/Z25钢材价格一般比同等级钢材价格高200元/t。
成都市造价信息上没有成品钢结构价格,但是四川省造价信息上有部分地区有造价信息,上面有部分类似钢结构的信息价,进行综合平均价、合理价格区间、信息价三类价格来源对比:
经分析,综合平均价略低于造价信息价格,位于合理价格区间中值位置,价格水平适中;因此按照询价综合平均价作为核价建议价向业主汇报。
向业主汇报后,因询价依据充分,价格与类似同期项目价格水平吻合,业主同意向承包人按照此价格核价;在核对过程中通过反复的拉锯,施工单位提出此核价价格偏低,且咨询人的询价结果中没有包含承包人的采管费在内;
通过反复协商解释,造价咨询人和业主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偏低的理由,或者提供其他项目同期的核价资料、或者本项目的钢结构订货合同。造价咨询人提供了与同期其他地区信息价的比较表给施工单位,证明核价价格是比较合适的价格;同时解释咨询人的询价是厂家的报价,实际签约价应当低于报价,采管费应当考虑在签约价低于报价那部分,不应当再单独计取。施工单位拿不出合理的资料证明核价价格偏低;
最终反复核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发承包人同意了按照咨询人核价建议价格作为基准期(2020年11月)成品钢结构核价价格,钢结构核价工作顺利完成。
近年来EPC项目越来越多,在按照费率下浮计价的模式下存在大量的材料价格需要核价。这些材料价格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合同条款又不属于暂估价,也没有办法拿出来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招标,因此造价站咨询人和业主合约管理部门在施工过程中管理难度非常大。如何做到有效控制投资又能够顺利推进项目,是造价咨询人和业主的合约管理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1)大量常规的材料,例如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安装管线、开关插座、水暖元器件等材料,可以按照同期项目价格进行核价,在市场询价也比较好询,承包人没有能力封锁询价途径;这些价格也比较透明,可以通过询价平台网络询价、电话询价询到比较准确价格。
(2)对于大宗材料,例如钢结构、金属屋面、特殊规格玻璃这类材料,在询价平台网站上询价差异非常大,而且每种材料涉及金额非常大,在施工中核价不能采用询价平台的报价,应当通过电话联系厂家要求厂家或者供应商提供盖章报价单。这类材料询价过程中承包人可能会通过向经销商打招呼封锁报价渠道,但是可以通过采用其他项目名称,或者通过其他省的经销商进行报价解决。承包人也没有能力把全国的询价途径封锁完,因此询价还是能够解决。
(3)对于新材料、特殊材料,例如蜂窝铝板,特种门、安装的大型暖通设备、定制特殊规格电梯、屏蔽体等,这类材料类似项目中使用比较少;而且像蜂窝铝板因为需要根据曲面进行加工定制、曲面曲度、安装精度、板面的厚度影响价格比较大,特种门的安防等级、认证情况对价格影响也比较大。这类材料询价比较困难,厂商的报价差异也很大,属于核价比较困难的类别。
这类材料设备咨询人最好提前要按照合同约定品牌、列出详细参数,必要时提供详细图纸,与业主一起用业主名义厂家询价,避免承包人订货后厂家不报价。这类材料核价是比较困难的,往往差异很大,最终达不成一致情况下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据进行核价。
(4)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询价核价,在核价时要分析核价的合理性,要与类似工程投标价、认质核价、同期相似信息价进行比较,分析询价价格合理后方可采用进行核价。
(5)询价时应当多途径,采用电话、网络、厂商报价、现场询价等多种方式询价,每种规格询价途径应当不少于3个,并进行算数、加权平均、综合平均,以达到询价建议价合理的目的。
(7)咨询人询价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询价价格的分析,一般采用多途径询价,对询价结果需要进行分析,分较可信、可信、不可信设置询价结果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后提出建议核价价格。
2.2 以上总结了认质核价的要点,但是认质核价是一个比较难于顺利推进的工作,如何避免大量认质核价,笔者进行了一些思考:
(1)在费率下浮计价模式下发包人和咨询人进行询价核价,实际上永远的询的是市场的平均价格水平;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给承包人,不能够提现出招投标择优选择承包人的优势。虽然中标的承包人总体下浮比例可能比较高,但是一般合同中均约定核价材料不下浮;因此大量材料价格是按照市场平均水平核价的,并不能取得出市场竞争的择优合理低价原则;
(2)费率下浮计价模式下,施工中材料不是暂估材料,没有法律、合同依据需要进行招投标,因此只能进行材料认质核价;但是建筑工程中材料价格占造价比例达到60-70%,大量的材料价格通过认质核价确定,显得非常不合理,在费率下浮计价模式中也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
(3)从招投标环节抓起,在前期研究预留充分时间,在初设文件完成后才进行招投标,计价模式采用总价计价或者模拟清单计价。在初步设计完成后编制模拟清单,建筑、装饰工程的主要材料均可以列出,安装很多材料也能列出,减少认质核价的工作量;
(4)目前还是仍然有各种原因造成EPC工程需要采用费率下浮的计价模式,是否可以通过合同完善解决?
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大宗材料例如“钢结构、幕墙型材、玻璃、金属屋面、石材、高低压配电箱、柜、空调暖通设备材料等”承包人必须通过招投标进行供应商招采,发包人核价价格=(承包招采价格)*(1+承包人招采管费费率%+承包人管理费、合理利润费率%)?
如果从法律角度上可行,采用这种方式约定后发承包双方均能够互利,核价能够顺利的推进。虽然这种在材料价格中包含管理费、利润的模式与目前四川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不一致,但是作为所有的项目,承包人的利润均大部分是通过采购材料价格与投标材料价格/信息价价格的差距获取的;如果材料价格上不能获取正常利润,承包人的项目会是亏损的,按照定额计算的人工费、综合费(管理费+利润)与市场成本是倒挂的。这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就看能否在合同中明确出,如果能够写进合同约定,应当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