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50%。
时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应当及时办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公告。其中,属于支队办理的,受理录入2个工作日,分发1个工作日,备案检查14个工作日,技术复核3个工作日,部门领导审查2个工作日,支队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属于大队办理的,受理录入2个工作日,分发1个工作日,备案检查14个工作日,技术复核3个工作日,大队领导审批4个工作日。备案抽查结果文书应在1个工作日内公示并通知申请人到集中受理窗口领取。对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结果告知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违法通知书》,申请人无法到窗口领取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比例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公安部第106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备案抽查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取材料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并注明备案材料内容。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的审查要求与消防验收相同)。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国家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竣工图纸等文件资料)
上述证明文件,均应核对原件有效后,留存经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同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
经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见范例1-4-3):
② 申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予以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文书编号填写要规范的,工程名称表述应准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时限等内容应填写规范的,申请人、受理人应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②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定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范围的;
③ 申请人报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以上情形,应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见范例1-4-4),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窗口受理材料后,应在2日内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同时将受理资料送防火处长或大队长。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申请材料的要求和审查要求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的要求执行。竣工图可只提供纸质版,不提供电子版。